杭州殺妻案二審【維持死刑原判】

二審中,許國利作無罪辯護,其辯護人提出許國利在偵查、起訴和一審階段的有罪供述內容真實性存疑。對此,法庭在庭前會議中聽取了雙方意見,庭審中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、質證與辯論。法庭認為,許國利在偵查、審查起訴、一審庭前會議、一審庭審等訴訟環(huán)節(jié),面對不同的辦案人員,特別是在檢察人員、審判人員明確告知其訴訟權利和法律后果的情況下,仍自愿?做?出穩(wěn)定有罪供述,應予采信。上訴人許?國利?和辯護人提出原判據(jù)?以?定案的證據(jù)未能達到確實、充分?的?認定有罪標準。對此,法庭認為,許國利關于作案經過的供述均有客觀性證據(jù)相印證,原判認定許國利有罪的證據(jù)均已查證屬實,證據(jù)之間相互印證,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,證明過程符合邏輯與經驗。許國利歸案后多次供認其系預謀殺人,其檢舉揭發(fā)經有關機關核實均不能構成立功,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規(guī)定。
綜上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,許國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對妻子來某某心生怨恨而故意剝奪其生命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許國利有預謀地作案,并編造虛假信息掩蓋罪行,主觀惡性極深,作案手段特別殘忍,社會危害極大,罪行極其嚴重,應予依法懲處。許國利上訴及辯護人請求認定無罪或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,不予采納。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,予以采納。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。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故作出前述裁定。